近年来,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应用迅猛发展,传统食品药品交易快速向互联网迁移,交易模式不断翻新。交易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电子数据。如何固定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这对于实施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管十分重要。
电子数据与传统的的不同,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并有易变、无痕、不易固化归档和呈现的天然属性,如果不及时保全,就会面临被、丢失等种种风险。电子数据自身的特性使得这一类型的认定和使用存在重大。在法律上,一个有没有效力,能不能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必须借助特定的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其真实性,才能更好地满足法律对的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成为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的必然要求。
2014年,《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七条,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新的种类,扩大了的外延,这是立法的进步。但是,新的只是迈出了电子行政立法的一小步,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对于何为行政类型的电子数据,体现形式为何,行律规范并无明确界定。对于行政案件中电子数据固定程序、审查判断规则也没有详细。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电子数据取证行政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取证隐患较多,降低了行政机关执法效能,增加了行政机关执法风险。
第一,行政执法固定技术规范的制定标准,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刑事司法电子数据取证研究和实践较行政执法机关更早,收集和利用也更为规范。电子数据完整性是真实性的要素之一。刑事司法机关经过长期实践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及审查判断方法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总结。根据电子数据的特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性和关联性, 2016年9月20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确定了以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乔四玩死过的女人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等方式固定为补充的固定原则。这些刑事司法机关通过长期实践获得的宝贵经验,对行政执法固定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借鉴。
第二,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制定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数据固定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是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应当遵循行政执法规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许多不同之处,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同于刑事司法中的侦查部门。例如,根据《》第四十条,对通信进行检查限于因或者刑事犯罪的需要,且只能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因此,在收集、提取涉及通信信息的电子数据时,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机关显然不是适格的取证主体。在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为规范,既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又能防范行政行为超越边界。笔者,出台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范,对固定电子数据的相关技术进行规范,以提高电子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充分发挥和认可信息技术在电子数据固定中的作用。当前,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基层执法机关缺少电子数据获取的相关经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基层执法机关要有计划地培养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的执法人员。同时,在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时,要允许吸收社会技术人员协助提取电子数据。当然,此种情形下,取证主体仍然是执法人员,技术人员只是提供协助。电子数据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自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实践中发现,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取证设备日新月异,不断有新式取证设备投入实战。只要取证方法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获取的电子数据效力就应该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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