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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18年青岛行政审判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3/11 13:46:46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对市场的调控、监管和服务,2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和“促进‘放管服’优化营商”典型案例,对新时代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深化“放管服”,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提出。

  据悉,2018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990件,审结5969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4.9%。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230件,审结1250件,同比分别降低14.4%和11.97%。一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去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518件,审结2515件,同比分别上升8.6%和6.9%。行政审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继续拓展。相比去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多样,传统作为类案件占一半,类和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均减半,行政复议类案件首次超过信息公开案件,成为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继续拓展,大商品交易金融监管、诉证监会不履行职责、强制隔离决定、艾灸医疗处罚、海域养殖设施拆除补偿等新类型新领域案件不断出现。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减少。据统计,全市法院全年以判决方式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27件,败诉率14.8%,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来看,行政登记、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不履行职责类案件较为集中,占74%。败诉原因集中表现为事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违反协议约定、履职不当等,特别是因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被判败诉的案件明显增多,表明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与“放管服”要求还不相适应。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下降明显。全市法院全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52人次,出庭应诉率32.02%,较2017年的62.1%和2016年的61.7%下降明显,且无一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梦见钱被盗行政机关消极签收法律文书或开庭不到庭、迟到、开庭手续不完备、庭前准备不充分、对二审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案件交办下级机关后不再过问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不够规范,应诉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外,2018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还呈现出司法审查力度不断加大、非诉执行审查准予执行率明显提升、行政争议和解难度增加、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稳步推进等特点。

  2018年,青岛法院不断创新举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设立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目前已化解重大行政纠纷40多件。推进府院深层次良性互动,发挥联席会和座谈会的作用,就未登记建筑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等问题统一认识,协助行政机关举办各类执法培训、组织各类庭审观摩活动。加强专项调研分析,打造典型案例,发布《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加强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多角度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营商、服务保障重大战略。

  青岛法院准确把握“放管服”的要求,助力不断推进。青岛中院对全市法院2018年审结并生效的涉“放管服”行政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十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涉及依法产权、转变行政执法、提高监管能效、优化服务吸引外资、依法行使职权、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特定个人利益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在促进行政机关变革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和化营商等方面将发挥作用。

  青岛中院还对提升建设水平提出:以机构为契机,全面梳理健全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建规划、拆迁等重大事项,完善重大事项参与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兑现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做好“双招双引”工作;重视公益行政诉讼,畅通府院沟通机制;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力度,确保应诉规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激励约束机制。婕 吕 佼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为分类标准,将十件典型案例划分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违建治理、食药监管、税务监管、工商登记、证券监管七类。

  **第一类是市场监管类,共3件,包括不履行职责、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公司设立登记行政处罚。

  不履行职责案简介: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纠正中某宜家经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市工商局作为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机关,未进行核实和调查就作出回复函,回复函未对争议的企业名称进行判断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法院责令市工商局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简介: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某橱柜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无证明是“最早做回转火锅的一家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并作出处罚。法院认为即使该公司不能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仍应当对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直接推定宣传内容虚假,故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设立登记行政处罚案简介: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未经周某某授权,提交虚假材料, 冒用周某某的身份将其注册为某公司的代表人并取得了某公司的设立登记,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对其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负责,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依法严格履责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实效,建立依法依规办事的浓厚氛围及公平有序的营商。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案简介: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三项违法行为,并当场给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程序,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后两项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进行了整改,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针对后两项行为处以罚款明显不当,故判决变更“罚款九万元”为“罚款三万元”。

  其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目的是加强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法院判决变更罚款数额,能够促进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从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市场活力。

  行政强制案简介:某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与某区开发建设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该中心在拆迁范围内×81号非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并约定加油站在原址位移,由市建委协调给予办理相应手续;在原址建设二层临建房屋用于办公使用,由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后一直未予办理。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中心在×81号搭建建筑物6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法院认为该中心建设临时办公用房是为配合快速建设,经有关部门同意,有关手续也在协调办理,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时应综合考虑,如处置不当,将影响《补偿协议》的履行和有关部门对该中心作出承诺的公信力,故判决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强制拆除案简介: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原某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签订《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该局将原某区某某地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使用,经该局审批后在该地设立电子屏,使用权十年。签订合同当天为该公司颁发《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期限至2019年2月15日。2018年1月18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电子屏广告设施。法院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强拆时未取得以其名义行使强制拆除的职权、某传媒有限公司取得发布许可证未到期、行政拆除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户外广告牌的行政行为违法。

  其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执法体制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应遵守职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信赖原则,提升行政执法和管理效能,公信力,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食药行政处罚案简介:某医院未从具有医药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从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等非法渠道购进,违反了《药物管理法》,市食药局对该医院作出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该医院购进药品未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相关证件,食药局对其作出处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该医院的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食品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予以,以净化市场,促进市场安全有序。

  税务行政处罚案简介:青岛税务稽查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相应契税、用“办公费”支付礼品用于个人招待费用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取某公司购房诚意金未在期限内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补缴相应滞纳金,共计985万余元,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法院认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纳税,应当缴纳相应税款和滞纳金,故判决驳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治理、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加大对偷税漏税逃税骗税行为的处理力度,有利于税制权威和公平。

  公司变更登记案简介:某车辆公司是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某机械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之一。某机械公司代表人盛某某是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向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有盛某某的签名,落款时间先于盛某某死亡时间。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进行了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登记。法院认为虽然载有盛某某签名的申请材料有系虚假材料之嫌,但该申请材料的不影响决议的形成和变更登记的效力,不会导致变更登记行为的错误,故判决驳回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有虚假材料之嫌的情况下,应审查是否会必然“导致登记错误”,不能轻易变更公司登记的效力。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营造障碍少、效率高、服务好的营商,有利于吸引外资,提升型经济水平。

  证券监管履责案简介:姜某等八人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举报信,要求青岛证监局对某药业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青岛证监局回复称没有表明某药业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法院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社会公共利益,不对投资者个人利益给予特别,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处罚与否,与特定投资者个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姜某等八人的起诉。

  其典型意义在于: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证券监管机关对投资者个益的应当通过对整体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督予以实现。该案在食药、银行监管等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均有借鉴价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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