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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扔垃圾 嘉定发布强制分类工作

※发布时间:2019-7-9 23:00:39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嘉定市民朋友们!注意!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正式施行,《嘉定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试行版)》(以下简称“《工作》”)也来了!

  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比嘉定出台的这份垃圾分类,有何不一样?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各个环节,个人以及各个相关部门分别需做好哪些工作、负好什么责任?快来了解!

  为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嘉定区生活垃圾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生活垃圾产生者、管理者、收运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行为,根据《2019年嘉定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嘉定区执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特制定《工作》。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为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小区内分类容器配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驳运;

  对居民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居民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收集后向所在地的执法部门举报。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内容,环卫收运单位应当配置标识规范的专用垃圾车辆,实行密闭化分类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环卫收运单位应鉴别生活垃圾交付点的分类投放质量,发现所交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接收,同时应当告知所涉小区物业,并向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相关内容,对居民、物业以及收运单位存在违反《条例》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执法事项:

  (1)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内容,上海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等环节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卫收运单位、居委、物业、等推进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标准,由环卫收运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方式判定。目测判定不符合分类收运要求的标准如下:

  湿垃圾桶内:含有害垃圾,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含有明显干垃圾或可回收物等其他类别垃圾即为不合格。

  干垃圾桶内:含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一经发现即为不合格;含有明显湿垃圾即为不合格。

  发现不符合分类收运要求的,作业人员需拍照魏优旃留证。物业如对收运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的,可与收运单位直接沟通,也可提请环卫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争议。

  环卫收运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在垃圾桶或者垃圾箱房等醒目《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拒收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和交付点等信息,拍照留证,并对混合垃圾收运。同时,应及时通过现场当面反馈或微信群告知等方式,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改正后由环卫收运单位及时予以清运。

  环卫收运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拒收信息报告给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物业发现业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或未按时间投放至指定地点的,应当要求业主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应当做好拍照或等取证记录,向所在地的执法部门举报。

  物业接获环卫收运单位移送的生活垃圾拒收单后,应第一时间联系居委、业委,共同协商整改方案及措施。发现个人混合投放现象的应予以现场劝阻,如业主拒不整改仍然混合投放的,物业当日即可暂停混合投放点位的驳运,并告知居委等落实楼道宣传,加派人员驻守巡查,直到该投放点位无混合投放情况再恢复驳运。

  执法部门在接收到街镇管理部门生活垃圾拒收单等信息后,应联系居委等协商制定针对性宣传方案,安排队员配合居委、物业、业委会等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源头分类投放。

  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或管理部门相关举报、协调信息后,应联系居委、物业,落实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可以认定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物业未分类驳运,且具有以下三项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当场处罚:

  执法部门接收来自环卫、物业等部门移交的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拒不履行分类投放人信息后,开展调查取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措施:

  执法部门定期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由房屋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梳理辖区内干部名册,动员、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协助开展入户宣传,在投放时段开展守箱指导,非投放时段在小区开展巡逻检查,乱倒垃圾、不分类投放垃圾等行为。

  加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宣传、引导,开展住宅小区“不分类、不收运”入户宣传告知。结合“定时定点”分类投放,联合物业、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居民进行重点宣讲、登门劝告、座谈协商等。

  环卫管理部门根据环卫收运单位报送的生活垃圾拒收单信息,研判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对于屡次拒收的小区,由环卫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途径,指导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协调辖区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物业、个人进一步改正到位;物业或个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执法部门处罚。

  据区绿化市容局介绍:在市里《条例》的框架下,嘉定出台的《工作》对混投垃圾收运管理更为严格。环卫收运单位收运时,一旦发现混投垃圾,将直接拒收!物业公司限期内改正后,环卫收运单位才会予以清运!

  @嘉定小伙伴们!个人以及各单位该怎么做、需负什么责任……《工作》都已经给安排得明明白白啦!快把《工作》收藏、记熟。遇到不正确垃圾分类、混运的情况,可以直接找相关负责部门哦!遇到物业或环卫工作人员混运垃圾,还可以在线举报哦!

  2、进入举报页面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物业分类驳运混装举报”或者“环卫企业分类混运举报”;

  居住区物业或保洁人员在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分类驳运至收集点过程中,将不同品种生活垃圾混放在同一容器中。如:将干垃圾、湿垃圾倒入同一个垃圾桶或同一辆手推车、且手推车没有分隔和分类标识,进行混合驳运。

  居住区物业或保洁人员没有使用对应类别的机具实施分类驳运。如:使用垃圾桶(车)对投放点的湿垃圾进行分类驳运,但驳运用的垃圾桶为干垃圾桶(车)。

  垃圾收运企业作业人员在分类清运生活垃圾时有混装行为,将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不同品种垃圾混合清运。如:将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全部使用同一辆收运车清运。

  垃圾收运企业作业人员使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标识不清晰、不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色)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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