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共有同权!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面向“夹心层”市民和青年“刚需”群体!昨日,广州市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明确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此举意味着广州将进一步向市民提供经济上可负担的产权式住房保障,加快构建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达到第十九条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接受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承购人可以按开发建设单位给出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
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物权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办理”。
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后,承购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其他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必须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在取得其他住房使用权之前,承购人可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超过1年。如果不先办妥所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手续,承购人及其配偶将被追究违有协议违约责任。
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转让收入。
为了防止违规出租、出借或其他违法使用问题,承购人有接受代持管理机构巡查实际居住情况的义务,巡查严格按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方式进行,逐步采取与小区安保电子监察相结合的非入户方式。另外,如果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使用住房时,承购人应配合相关调查取证。
申购人申购前应仔细查看申购公告资料后再参加申购,尤其是做好自身经济能力衡量,一旦中签后未按时到场、未按选房或未按签订《买卖合同》和《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办法》首先明确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广州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还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具体包括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也就是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作为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等家庭综合服务。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怎么定?据介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首行要由代持管理机构办理评估,取得市场价作为参考。“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自行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其他方式筹集建设的,综合考虑市场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销售均价,一般情况下,可能设定为市场价的50%~85%。具体到单套住房售价,其设定以均价为基础,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