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
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稳定就业的材料,按时间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登记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入学范围。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