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最高《婚姻法司释(三)》公布几天来,一些再次引起热烈讨论。
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个人财产分割制,2003年《婚姻法司释(二)》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再到此次《婚姻法司释(三)》将不动产登记效力引入,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在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3个司释的基本也都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方便审理离婚案件。
司释不是另立新法,是对已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让案件审理更具操作性。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在此次《婚姻法司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很多把这条解读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儿”,但是,按照,“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没份儿”,并非偏向任何一方。
《婚姻法司释(三)》第十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个人婚前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房屋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个人所有;第二,夫妻共同还贷,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有专家评价,世界立法通常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婚姻共同财产,而我国《婚姻法》没有这项,这次的司释将“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写进去,应该算是一定程度的突破。
“难道大家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着离婚吗?”有网友表示,司释是针对的审判工作制定的,不是用来指导生活的。也有学者指出,如果说婚姻法新解释对现实中人们的婚恋观没有任何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依靠一个司释来改变社会关系,也是不可能的。面对同一个司释,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对个人财产的,符合其对而有个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是在摧毁我们的婚姻家庭伦理和秩序,使家庭成为最小的股份制公司;在司法者那里,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为技术性规范,更容易析产息讼。
曾经参与过《婚姻法司释(三)》草案论证的大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审理案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案结事了”,所以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婚姻释主要是希望通过更细的规则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说白了,是指导断案用的,要好用、实用,并不是我们老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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