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反间谍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代表,应对危害的间谍行为作明确的概念定义,并以列举方式对间谍行为的类型作明确,以便使本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确。
草案第五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国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全国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应把什么叫间谍,也就是间谍的概念在总则中表述明白。
“需要根据反间谍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如果不列举具体间谍行为,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可预测,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董中原委员,反间谍法应以列举方式将危害的间谍行为的类型作明确。
董中原指出,本草案相关条款还存在相关用语交叉使用的情况,不同条款分别采用了“危害的行为”、“危害的间谍行为”、“其他危害的行为”,这三种表述相互间的关系不明确。
列席会议的全国代表何峰说:“现行法对危害行为作了五个列举性,我认为是必要的。草案把现行法这一作了简化处理,是不妥当的。在反间谍法总则中,应当保留现行法关于危害行为的列举性表述形式和基本内容。”
何峰,在反间谍法总则中增加一条用于归纳列举间谍行为的主要内容和种类。他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有助于直接了解哪些是间谍行为、是不可为的,这样会产生比较明显的教育作用,增强的自律意识和反间谍意识;二是有助于减少由于或者所导致的间谍行为。
邓昌友委员认为,间谍行为究竟包括一些什么样的内容,或者说反间谍工作包括哪些内容,这是制定这部法律最基础的。草案缺乏一个基础性的条款,没有对哪些属于间谍行为加以明确,就直接反间谍工作的、职责、义务,这是不妥的。
“现行法对间谍行为列举了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尽管不是很全面,还是提到了一些问题。但此次反间谍法草案删掉了这部分内容。”邓昌友,在总则之后加上一条反间谍工作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是间谍主要有哪些行为,以便为后面条款提供基础性的依据。
“反间谍法应指明间谍行为,引导大众更好地不做危害的间谍行为,反对间谍行为,同时个人的行为。”周天鸿委员说,法列举出危害的几种行为,现在将法修订为反间谍法,但什么是间谍行为没有明确,是个漏洞,应列举出间谍行为。(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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