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行沟通、确认,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第拟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四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信息的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信息。第五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决定。第六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信息,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九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依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予以处女人性饥渴的八大表现